甲方(委托方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/身份證號:
地址:
聯系人: 聯系電話:_
乙方(代理方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
地址:
聯系人: 聯系電話:_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甲乙雙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誠實信用的基礎上,就國內貨物運輸代理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:
第一條 委托事項
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業務,包括但不限于:
1. 訂艙、倉儲、包裝;
2. 貨物的監裝、監卸、集裝箱拼裝拆箱;
3. 國內報關、報檢、報驗、保險;
4. 編制有關單證、交付運費、結算及交付雜費;
5. 安排短途運輸、貨物轉運、分撥;
6. 辦理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其他事宜。
具體委托事項以甲方發出的書面委托或雙方確認的運單為準。
第二條 甲方義務
1. 甲方應于每票貨物發運前以書面形式(包括但不限于郵件、傳真、乙方認可的系統指令)向乙方發出準確、完整的委托指令,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貨人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、貨物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重量、體積、裝貨時間、地點、運輸要求等。
2. 甲方委托運輸的貨物應符合國家關于貨物運輸、包裝、倉儲等的相關規定,不得夾帶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險品及國家禁運、限運物品。如因甲方違反本款規定導致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。
3.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。
4. 甲方應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,并保證其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準確性,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三條 乙方義務
1. 乙方在接收甲方委托后,應按照甲方的指示,及時、謹慎、安全地辦理委托事項。
2.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委托事務的進展情況,在辦理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應及時與甲方溝通。
3. 乙方對其掌管下的貨物應妥善保管,但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自然性質、合理損耗或甲方及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。
4. 乙方不得擅自變更甲方的委托指示,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,應及時征得甲方書面同意,否則后果自負。
第四條 費用及結算
1. 各項費用標準由雙方另行約定或參照乙方屆時有效的公開報價。運費及雜費以雙方確認的運單或結算單為準。
2. 結算周期為:(如月結)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發票及費用明細后 __ 個工作日內支付。
3. 甲方逾期支付費用的,每逾期一日,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。
第五條 保險
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乙方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。若甲方委托乙方辦理,保險費由甲方承擔,具體險種及金額以甲方指令為準。未辦理保險的貨物發生損失,賠償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合同約定處理。
第六條 保密條款
雙方應對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、客戶信息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,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。此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。
第七條 違約責任
1.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,均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(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經濟損失、律師費、訴訟費等維權費用)。
2. 貨物在乙方責任期間發生毀損、滅失的,乙方應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(以發票金額或雙方確認的貨值為準)進行賠償,但乙方能證明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甲方、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八條 免責條款
因不可抗力(如自然災害、戰爭、動亂、罷工等)、政府行為或政策調整、意外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,遭受免責事件的一方應通知對方、采取減損措施并提供相關證明,根據影響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。
第九條 合同期限
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(或合同專用章)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 年,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 日。合同期滿前一個月,雙方可協商續簽。
第十條 爭議解決
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十一條 其他
1. 本合同一式 份,甲方持 份,乙方持 _ 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2.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通知、委托指令等應以書面形式(包括電子郵件、傳真)送達對方以下地址。一方變更聯系方式,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,否則原地址發送即視為有效送達。
3. 本合同未盡事宜,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_
乙方(蓋章):
法定代表人(簽字):
委托代理人(簽字):_
簽訂日期: 年 月 日
簽訂地點:__